工程質量鑒定必知的七大注意事項
工程質量鑒定必知的七大注意事項
一:什么時候提出申請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鎮遠工程檢測向您介紹: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見:第一次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重新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
重新鑒定是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認可、或者對一方當事委托的鑒定認可,且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反駁原鑒定結論,申請再次鑒定。此處所說的鑒定是重新鑒定,也就是說對原來鑒定過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
在舉證期限屆滿后仍然可以申請鑒定,通常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認可。但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時提交新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事實的,應當允許另一方申請鑒定上,以利于查明事實,辯明是非。
即便如此,也應當在法庭辯論終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什么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九種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證據足以反駁現有鑒定結論的或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6.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7.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9.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無論是《鑒定報告》是由單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還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做出,申請重新鑒定均應當由充分的理由并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鑒定報告可能存在錯誤。這是啟動重新鑒定必備實質要件。所以在申請重新鑒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但是: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三:如何選擇鑒定范圍?
鑒定的范圍應當是能夠證明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的工程范圍;是和爭議焦點的指向重合的工程范圍;而不是工程的全部。
確定鑒定范圍應當參照施工圖、竣工圖、竣工驗收記錄、竣工結算資料等載明工程范圍的書面資料。并以之與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等實物相印照。如果實物與圖或資料不一致,則說明工程可能發生了改變,這時應當確定造成改變的原因和責任人,以及這一改變對爭議工程質量的影響。之后再確定鑒定范圍。
四:如何選擇鑒定時點?
1.竣工驗收之日是對施工人最有利的時點。
作為施工人應當選擇的鑒定時點最好是竣工驗收時點,因為工程交付之后,施工人從時間和空間上都無法掌控工程,工程可能發生不利于施工人的變化。而竣工驗收的時點確定了工程的靜態情況,如果有充分的竣工驗收資料,具備一定的鑒定條件。
2.工程質量不合格存續期間的是對發包人最有利的時點。
作為發包人應當選擇的時點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存續期間的任一時點,其可能為案件審理當下的時點,也可能是修復前的時點;如果工程已由第三方修復則應當保存通知施工人履行維修義務的證據、與第三人簽訂的維修合同及相應的維修資料、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的其他證據。
但依據法律規定工程存在質量瑕疵鑒定的時點應當以出現瑕疵的時點進行鑒定,但如有證據證明工程現狀與竣工資料不一致的,發包人應當證明工程未經私自更改。因為每一個建設工程或者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人均有保修義務,在保修期內,施工人負有質量保障義務。
1.司法鑒定管理混亂。
目前在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方面尚無統一立法或管理制度。在訴訟中具有可執行性的依據仍然是《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
2005年頒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司發通〔2016〕98號)統一了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三個方面鑒定機構的登記和管理,及與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具體銜接事宜;如因訴訟產生其他方面的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登記管理的,需由司法部與最高院和最高檢協商確定。
2.各個法院對鑒定的管理均有不同。
依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布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選擇;如果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沒有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可以在社會上優先選擇;但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應當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
3.基于上述規定,律師在選擇鑒定機構時應當充分利用當事人在相應專業機構的資源,選擇對自己當事人最有利的機構。
五:如何選擇鑒定機構?
1.司法鑒定管理混亂。
目前在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方面尚無統一立法或管理制度。在訴訟中具有可執行性的依據仍然是《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
2005年頒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司發通〔2016〕98號)統一了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三個方面鑒定機構的登記和管理,及與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具體銜接事宜;如因訴訟產生其他方面的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登記管理的,需由司法部與最高院和最高檢協商確定。
六:現場踏勘和談話
1.現場踏勘和談話前的準備
現場踏勘前需要將有利于和不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實、法律、合同條款進行逐一的梳理歸集整理,形成書面的文稿;并對鑒定所涉事項比如鑒定范圍、鑒定時點、鑒定材料、技術要點等形成統一的意見。
七:無法鑒定的怎么辦?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1.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
2.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4.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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